“百香果女孩”遇害案二審改判死緩引爭議

一審、二審判決書均提到的一個細節,楊光毅到當地派出所接受調查之后,公安機關通知楊父到派出所接其回家。楊光毅是一個29歲的成年人,公安機關為何要通知他父親將其接回家?

責任編輯:錢昊平

(小塵4x/圖)

“百香果女孩”遇害案再次引起社會關注,因為二審作出的改判。

2018年10月4日中午,廣西靈山縣10歲女孩楊曉燕在賣完百香果回家途中,遭到同村村民楊光毅強奸致死。楊光毅后來被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死刑,二審時,廣西高院以其具有自首情節為由改判死緩,限制減刑,此判決引起爭議。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調卷審查。

南方周末記者了解到,“自首”情節之外,楊光毅是否有精神疾病是本案的關鍵問題之一。有律師認為,由于楊的罪行極其嚴重,僅憑自首情節很難支撐二審改判,從維護法治角度出發,應當為楊光毅補充做精神鑒定。

評價不一的自首行為

據判決書中楊光毅本人的供述,他強奸楊曉燕的過程極為殘忍。奸淫之后,楊光毅還將已經死亡的楊曉燕裝進蛇皮袋扔到一個水坑里,確認后者死亡后又撈出來扔到山上。

2018年10月6日,案發兩天之后,楊光毅在其父陪同之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對于楊光毅的自首對其判刑所起作用,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判決書中分別作了不同評價。

一審判決書寫道,楊光毅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同時認為,楊光毅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故判處死刑。

而二審判決在認為楊光毅“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應予嚴懲的同時,還表示鑒于其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依法對楊光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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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柔翡 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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