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變水生,蛙類養殖重啟
此次把相關蛙類劃為水生動物,科學依據是“蛙類主要在水中進行交配和繁殖”。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人士表示,《通知》只是過渡性政策,下一步在修改水生野生動物名錄時,會對更多蛙類進行劃分。
隨著執法權移交給漁業主管部門,對捕撈常年陸棲的野生蛙類怎么監管?農業農村部人士表示,執法問題涉及林草局、漁業主管部門的工作銜接,方案正在制定中。
學者們呼吁實行從養殖場到消費端的溯源制度,爭取做到消費者買到的每一只蛙都能溯源到養殖場,打擊非法野捕的“洗白”行為。
(本文首發于2020年6月4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汪韜 曹海東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廣東省清遠英德市盈信農業養殖基地成蛙養殖區,密密麻麻的石蛙準備進食黃粉蟲。
2020年5月29日上午,一個500人的石蛙(學名棘胸蛙)養殖戶微信群里,有人上傳了一份PDF文檔,稱是當地林業部門轉給他們的。中午1點開始,群里下起了紅包雨,“可以繼續養了!謝謝群里為石蛙能夠繼續養殖努力的蛙友們!”
這份文件全稱《關于進一步規范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由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發布。文件規定,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國林蛙(東北林蛙)、黑龍江林蛙等相關蛙類,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水生動物管理。
根據疫情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禁食“野味”的相關決定,陸生野生動物被全面禁食,上述蛙類被劃歸水生動物,讓相關養殖戶免于被清退、轉行的命運。
不過,一個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過去屢有將野生蛙冒充養殖蛙進行販賣,劃歸水生動物保全了相關蛙類養殖產業,但野生蛙“洗白”是否會加重?
幸運的蛙,可憐的蛇
《通知》的出臺,事實上為一場持續三十多年的爭議畫上了句號。
198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頒布時,具有水陸兩棲習性的兩棲動物和部分爬行動物(如蛇)應該劃分到陸生動物還是水生動物,著實令政府和專家犯難。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國強回憶,野生動物保護法初定時,對兩棲、爬行動物做了一個劃分:水里待的時間長的動物,如80%的時間在溪流中生活的大鯢,算作水生野生動物,其它算作陸生野生動物。
如何劃分看似是一個科學問題,但水生動物和陸生動物背后則是截然不同的管理、法律體系:水生野生動物由漁業主管部門管理,受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由林業和草原部門管理,受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一個物種若歸屬于其中一個體系,相應部門便擁有了保護該物種的責任和管理該物種經濟利用行為的權力。
上述以在水中生活時間長短的劃分法,注定讓一些兩棲、爬行類物種處于模糊地帶。2000年,當時的國家林業局制定《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三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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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