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處理”不能變成“另案不理”
另案處理的適用最初僅限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成員沒有到案的情形,且一案處理是原則,另案處理是例外。但后來,另案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br />
(本文首發于2020年6月11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圖文無關)有的規定如審批核準、證據材料、案卷的管理與移交、法律責任及審查監督等過于簡單粗疏。
另案處理是將共同犯罪或關聯性犯罪中不能或不宜進行并案處理的部分同案犯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另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的一種案件處理機制。它始見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出臺的《關于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當時為解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情況下對已經到案犯罪嫌疑人的起訴和審判問題,該意見附帶性地規定:“除對已逃跑的流氓集團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都應當一案處理,不要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p>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另案處理的適用最初僅限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成員沒有到案的情形,且一案處理是原則,另案處理是例外。但后來,另案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據一項統計數字,2011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另案處理分別占到案件總數的19.21%和18.68%。
雖然另案處理在及時打擊犯罪、促進案件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亟須引起重視。
問題:適用隨意性較大
一是法律規范不健全。與另案處理在實踐中的廣泛適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至今沒有關于另案處理的相關規定。
目前,偵查、起訴機關適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后文簡稱“意見”)。雖然意見對另案處理的概念、適用情形和適用辦法等做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了認識,可以對偵查、起訴階段的另案處理起到指導作用,但其規范層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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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