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當事人服務, 并非“正義的代言” | 依我之見
美國著名律師巴里·S·艾伯特斯說“律師們不能保證自己的純潔……他有義務研究或采取步驟使自己相信客戶所講的一切,甚至偽證”。這才是律師的日常工作,而不是好萊塢律政片里懲奸除惡、救人水火的正義斗士
(本文首發于2020年6月25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
王振華“猥褻”女童案再次引發社會關注。尤其是為其辯護的陳有西律師在一審后發表的千字聲明,再次引發對刑事律師職業屬性的爭論。
和輿論場上發生的很多爭議一樣,對刑事律師的職業評價從來都是非黑即白的冰火兩重。平心而論,過去對律師“以文亂法”的偏見固然有害,但神化律師、將其捧上“正義化身”“私權守護神”“對抗強權”的神壇,也不正確。
律師行業屬于服務業,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法律服務人員。這一服務業性質從律師職業誕生伊始的古羅馬時代就很清晰。律師的首要任務總是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和所有其他職業一樣,律師也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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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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