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框架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從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開始至今的二百多年的工業發展給地球上存在了35億年的生態環境帶了巨大的損害。20世紀震驚世界的八大公害事故,產生了第一次環境革命,促成了環境經濟學的形成。隨著環境問題和其他社會問題的日益突出,人們對“經濟增長發展觀”進行了廣泛思考和批駁,最終促成了“可持續發展觀”的誕生。
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生態持續、經濟持續和社會持續,要求整個系統中的任何個體或群體都對此承擔責任。企業處于社會系統之中,可持續發展要求企業不能僅關心其經濟利益的實現,忽視社會及公眾效益,其對生態環境等全部利益相關者都應該負起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的履行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又是整個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企業價值目標和環境目標應該是并行不悖的。
我們認為企業重視社會責任,并把其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之一有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業績。其理由主要有三個方面:(1)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關注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的表現,如果企業不負責任,那么利益相關者就會就會將隱性的要求轉化為顯性的,從而導致企業的成本上升;(2)在企業的戰略中,企業關注社會責任更易于明確自己的核心價值,從而獲得戰略上的優勢,財務業績提高;(3)在社會責任方面表現好的管理者,具有較高的管理技能,較高的管理技能可以降低顯性成本,從而表現出較好的財務業績。
在可持續發展目標框架下,應該激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實現與利益相關者的有效溝通,因此,有必要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績效進行評價,這就涉及到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問題。傳統的會計方法能比較好地解決財務信息的計量、披露、財務業績評價等問題。國內外早期的社會責任會計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社會責任信息會計計量方面,試圖使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能像普通經濟業務一樣進行貨幣計量,為企業建立諸如社會責任資產負債表、社會責任損益表之類的會計報表,但后來因為計量困難和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對社會責任活動的貨幣計量被絕大多數學者放棄。學術界開始轉向研究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和質量,試圖建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一般框架,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國際組織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框架的建立和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做出了重大貢獻。如CEPAA(標準和認可咨詢委員會)制定的組織社會道德責任標準(SA8000), 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英國Accounting Ability研究院制定了社會責任報告審核標準AA1000。特別是,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為社會責任披露提供了全面可操作的參考框架。獨立的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是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常見形式。根據社會責任報告在線收錄網站CorporateRegister的數據,截至2008年9月28日,該網站已經收錄全球4609家公司18299份社會責任報告,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公布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大約有50%的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編制以《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為參考依據。
在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的大背景下,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熱點話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包括非政府組織(NGO)、政府、企業、社會責任投資基金等在內的多方主體博弈的結果。像我國這樣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的發展中國家,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正處于興起階段,特大礦難、黑磚窯、三鹿奶粉等社會責任事件引起了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廣泛關注。
太多殘酷的社會責任案例表明,我國企業缺失最基本的社會責任意識。主要原因有兩點,其一,經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洗禮,企業賺錢、盈利的意識大大增強,但企業社會責任反而被長期忽視;其二,代表利益相關者權益的非政府組織(NGO)發展不足,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無法產生根本影響。筆者認為,在大多數企業存在認識誤區,公民權利意識無法短期培育的情況下,政府和媒體應發揮積極作用。政府可通過引導企業建立高質量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激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實現可持續發展。媒體可通過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進行報道,監督企業的行為。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形式包括三種:年度報告披露形式、年度報告外的獨立披露形式、大眾媒體披露形式。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質量低下,對于利益相關者的決策價值極低。上市公司年報很少有獨立章節公布社會責任信息,定性內容過多,而且只是散見于年報中。單獨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截至2008年9月也不足7%。只有中國遠洋、寶鋼股份依據相關國際標準(GRI《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編寫了社會責任報告,也只有中國遠洋聘請了第三方機構對社會報告進行了審計,其余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內容比較散亂,定性描述過多,報告存在相互抄襲、語言修飾等現象,披露質量低下。大眾媒體缺乏客觀、獨立精神,以致于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把關不嚴,監督力度不夠。筆者認為,準確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績效,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應對不同的企業區別對待。對于上市公司,通過引入可操作性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指南和獨立的第三方社會責任審計機構,建立強制性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考慮到報告發布的成本因素,可通過加強大眾媒體的監督來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質量。
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和實踐正在取得不斷進展,通過建立高質量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有利于建立企業與利益相關者有效互動機制,有利于企業認識社會責任與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系,有利于培育企業社會意識和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意識,對克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的社會問題,對我國的產業轉型和產業升級都具有積極意義。
宋獻中(暨南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