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文化依舊“談性色變”
2020年5月18日,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與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布《2019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其中顯示:2019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數807人,年齡最小受害人僅4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曾表示,性侵害案件隱案比為1∶7,這意味著一起性侵兒童新聞曝光,或許七起案件已然發生。
責任編輯:劉悠翔
相比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男童更缺少關注和保護。圖為幼童性侵題材電影《嘉年華》劇照。
2020年6月17日,新城控股集團原董事長王振華站在了被告席上,一年前他因涉嫌猥褻一名九歲女童被批準逮捕。不公開的審理進行了兩天共計16小時,最終一審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振華五年有期徒刑。判決結果出來后,引發大眾關于該案定罪量刑的廣泛討論。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佟麗華團隊曾分析近幾年發生的二十二起類似猥褻兒童案件,發現其中近一半判刑兩年以下。
另一起上市公司高管疑似性侵案同樣被高度關注,被害人小蘭(化名)控訴稱自2016年起遭養父鮑毓明性侵近四年,那一年她剛滿14周歲。我國刑法中規定性同意年齡為14周歲,所謂性同意年齡即未成年人同意與他人進行性行為的最低合法年齡,如果與沒有達到該年齡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表示“自愿”,均屬于犯罪行為。
民國初期,我國性同意年齡為12周歲;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將其提高至16周歲;新中國成立后,性同意年齡確定為14周歲。美國模范刑法典規定性同意年齡為21歲,但各州有別。韓國則屬于性同意年齡較低的國家,其刑法規定為13周歲,“N號房”事件發生后,韓國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通過《Telegram“N號房”事件防治法》,提出將未成年性同意年齡從13周歲提高至16周歲。
針對性侵兒童犯罪的相關問題,南方周末記者專訪了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女童保護”負責人孫雪梅、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權,他們長期關注并從事兒童婦女權益保護工作。
呂孝權律師認為,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系的,性同意年齡應提升至18周歲。圖為幼童性侵題材電影《嘉年華》劇照。
如何量刑
南方周末:王振華案為什么定性為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奸罪?
呂孝權:在強奸罪的判定上,我國司法實踐以“插入”作為認定標準,犯罪人性器官插入受害人體內被認定為犯罪既遂,但存在特例,即當受害人為幼女時,犯罪人性器官與幼女性器官表皮接觸,即為犯罪既遂。
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否有性器官接觸是區分強奸罪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在王振華案中,我目前對證據沒有充分了解,但從結果來看,王振華沒有通過性器官插入或者接觸女童,所以在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下,以猥褻兒童罪入罪。
但國際刑法和中國臺灣地區刑法對強奸罪的認定更廣泛。以中國臺灣為例,其法律規定性器官插入或接觸他人性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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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思考 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