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還是犯罪?輕罰還是重判?
關于猥褻,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分界較為清晰,但是,關于猥褻兒童,則基于表述的原因,還不夠清晰,有待改進。
輕度犯罪的強奸可以相對受輕罰,重度犯罪的猥褻可以受重罰。并不是說將猥褻歸入到強奸類型當中,犯罪者才會受到更重的或者應有的處罰。
(本文首發于2020年7月2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19年4月1日上午,重慶市云陽縣第二初級中學,當地檢察官給學生們作了一次遠離性騷擾、預防性侵害專題講座。
上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引發了人們對猥褻兒童犯罪的關注。兒童是未來,是花朵,也是弱勢群體,身心更易受傷。與奸淫幼女行為相比,猥褻兒童的情況更為復雜,其罪與非罪、如何認定違法和犯罪、家長意志等相關問題都值得細理。同時,我們還注意到刑法相關條文中有若干可以優化之處。
猥褻能否歸入強奸類型
法律之于懲罰猥褻行為的規定,主要條款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p>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p>
大量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都有規定,會因程度不同而受到違法和犯罪兩個層級的處罰,例如我們最熟悉的盜竊行為。
將猥褻劃分為違法與犯罪兩個層級,是基于同樣的出發點。程度輕的構成違法,程度重的構成犯罪,這種劃分不僅在于懲罰不同的惡性,也在于避免實施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程度更深的傷害。重罰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懲罰方式,根據行為區別對待才是理性的方式,輕則輕罰,重則重罰,更能體現正義。
面對猥褻行為,直接就想到最嚴厲的處罰方式,并不是理性之思;想到違法和犯罪之不同,想到輕罪與重罪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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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