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致子女死亡,父母是否應承擔刑責?
難道沒有入刑,父母就不會全力地避免孩子死亡嗎?難道父母是因為怕入獄,才會小心地避免孩子遭遇危險嗎?實際上,入刑并不能比自己孩子的死亡更能震懾父母,而即使死刑,也不足以起到更多的預防作用——因為對大多數父母來說,情愿自己死也要保護孩子,孩子的死帶給自己的痛苦,遠大于自己遇到生命危險。
責任編輯:陳斌
家長帶著孩子放風箏。
近日,廣東、黑龍江、海南都發生了,在有家長照看的情況下,卻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溺水的悲劇。此外,還有家長把孩子忘記在車內,孩子中暑死亡的事。這類悲劇不時見諸報端,有觀點認為,應該對家長的此類疏忽大意入刑,才能減少這類悲劇的發生。
這兩年或受重刑主義思潮的影響,從民間輿論到政協委員,從學界到業界一直有將“家長疏忽造成孩子意外”入刑的呼聲。家長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確是一種過失,但我認為,這些過失有其特殊性,不應該納入刑法的范圍。
首先需要聲明的是,家長故意殺害、虐待、長期疏于照料、性侵害孩子,都是嚴重的犯罪,應該入刑。這里討論的情況是,家長并無主觀故意加害、施害,或放任危險發生,但客觀上造成了孩子的傷亡時,是否應該入刑。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應該入刑,可以從刑罰的功能說起。關于刑罰的功能,有很多學說,大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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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思考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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