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已過追訴期的拐賣男童案,拿什么告慰尋弟二十多年的姐姐?
從法律上看,這一案件中要追訴養父出賣養子的犯罪行為,已經很難,但要追訴這條販賣鏈條上的其他犯罪分子則還有可能。
責任編輯:陳斌
據《現代快報》日前報道,四川瀘州一名男童1993年被拐賣,直到2017年才被找到。而男童被拐賣后,他的親姐姐輟學尋弟,二十多年從未放棄。最后,弟弟雖然找到了,但是拐賣弟弟的犯罪嫌疑人卻因為“已過追訴時效”而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
這位現在叫劉蘭華的男子被拐賣的犯罪事實發生在1993年,應該適用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第141條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追訴時效方面的規定,則根據法定最高刑的不同作了不同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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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奎因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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