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辯土地新政

對三中全會決定中土地新政的表述,有著截然相反的解讀。爭論雙方的陣營中,都有人宣稱對手失敗。

責任編輯:吳傳震 余力

對三中全會決定中土地新政的表述,有著截然相反的解讀。其實,在產權改革爭議的喧囂之外,土地制度中的一大頑疾——征地制度——的改革得以破題,意義深遠。規劃內的農村建設用地可以不經過政府征用,直接進入工商業用地市場,從而合法享受土地的增值收入,“小產權房”也很可能藉此走向合法

十七屆三中全會落幕一周后,被海內外熱議的土地新政終于揭開面紗。

奇怪的是,爭論雙方的陣營中,都有人宣稱對手失敗。

集體派樂觀的理由是,上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了“三不”限制,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決定》中也沒有出現一直爭論得很激烈的“農地可抵押”的說法,這意味著從某種程度上說,變通的土地私有化改革暫被否決。

而私有派則看到中央賦予農民“永久不變”的家庭承包權。雖然決定中沒有提到土地抵押問題,但在涉及農村金融部分又提到“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認為這個有效擔保物可能會包括土地,只不過是為避免爭議而選擇了“擔保”而不是“抵押”一詞。

當然悲觀的人也有。他們表示,從土地政策上看明顯是左右互搏相互妥協的產物,因此很可能老問題沒解決(通過盤活土地獲取資金發展),又增加了新問題(農村社區公共事業的發展難度更大)。

其實,在對農地產權改革不同方向的解讀中,現有土地制度中的一大頑疾——征地制度——的改革得以破題。

《決定》稱,政府征地范圍將逐步縮小到公益項目,而在規劃內的非公益性項目用地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直接入市。

這項改革意義深遠。從此,農村集體可以通過農村建設用地的農轉非合法享受土地的增值收入,不僅提高了農民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絕權錢交易。而所謂的“小產權房”也很可能走向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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