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限度?
客觀地講,從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文件和政策的主基調來看,其意在針對規制高利放貸等所帶來的危害,其既考慮個案中可能涉及的公平正義問題,同時又更多考慮高利放貸等對人們權利保護以及對社會造成的極壞效應。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發布。
資金融通,是人們生產生活中的一種物質性需求。概括而言,獲得資金融通的渠道主要包括:正規金融機構、受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民間融資。具體而言,一般包括銀行貸款、小貸公司貸款、典當、P2P融資、融資租賃、股票質押、債券融資、信用擔保融資、信托融資等多種具體以及其他各種(民間)融資形式。
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發展形式的多元化,近年來人們運用民間融資的形式越來越多,而由民間借貸等引起的糾紛也激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認定、借款合同效力、利率以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于在法律類規范性文件中規定利率,系為首創,旨在為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確立相關依據。但也有學者曾犀利地指出,相關司法文件從結果上統一了貸款利率上限,對利率規范權力配置格局構成沖擊,有違“尊重專長”原則,應予檢討。 無論如何,利率已然成為民間借貸司法實踐中的焦點問題之一。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司法服務和保障意見”)發布,意見中又提到“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這一點,引起人們廣泛關注。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真的那么重要嗎?民間借貸的問題到底是什么?利率本身又存在怎樣的市場規律?好的制度可能產生好的效果,有缺陷的制度是否會適得其反?這一系列問題,始于利率,但可能又無法在利率設定中解決,殊值多方研判。
絕對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潛藏于民間,但又不屬于正規民間融資的套路貸、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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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柔翡 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