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家暴受害者,需要警察、法院與社會多方響應
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存在的暴力是隱秘的、反復的、長期性的,僅依靠家庭內部或道德習俗的力量無法遏制,這就需要社會各部分積極參與到其中,形成多樣化的對家暴的干涉與制止。
責任編輯:陳斌
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樓,一年后,法院仍然不直接判離婚,要求先調解的新聞,引發輿論幾乎一邊倒的批評。隨后,法院表示雙方分歧較大,不再調解,將擇期宣判?;橐霰拘桦p方合意,家暴到故意傷害罪的程度,這種合意早已不復存在,所以,法院的這一改變,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
很多人據此批評離婚冷靜期,認為沒有冷靜期,將極大有利于解決家暴風險。這種看法,當然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一些誤解。
新頒布的民法典的確寫入了“離婚冷靜期”,這是針對協議離婚而言。當然,在起訴離婚中,也存在事實上的冷靜期。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訴訟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但根據婚姻法第32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沒有資源進行實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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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柔翡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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