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案同判”,誰說了算?

近兩年隨著法官的自主裁判權和自由裁量權進一步增強,“類案不同判”引起的社會爭議越來越大。

最高法:發現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等4種情形的,承辦法官要進行類案檢索。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原秘書長李軒:最高法的指導意見不是強制性的,法官不照做也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果要想產生硬約束,還需要作進一步解釋,甚至修改法官法”。

(本文首發于2020年8月13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出臺文件,規定辦案法官遇到4種情形要進行類案檢索,慎重裁判,維護司法權威 (東方 IC/圖)

面對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做出不一樣的判決,有時還大相徑庭。

“類案不同判”已成了影響司法權威的痛點問題,各級法院都在探索破解之道。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要求,今后遇到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情形時,法官應進行類案檢索,在此基礎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

當天,最高法出臺了《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明確“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裁判生效的案件。

依照這份文件,辦案法官遇到4種情形要進行類案檢索,包括發現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案件擬提交主審法官會議或審委會討論的等。

“這算是破冰之舉?!痹谥袊嗣翊髮W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磥?,以前有些法院不重視類案檢索,找到同類案件,支持合議庭觀點的就高興,不支持就忽略,“接下來就要看意見能否落地生根”。

中央巡視組關注

指導意見出臺前,受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邀請,劉俊海在6月24日參加了一次線上會議,主要討論最高法相關文件的送審稿,其中就包括加強類案檢索。

長期以來,類案檢索都被視為統一法律適用、促進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意在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避免出現“類案不同判”。

不過有關類案檢索的適用范圍、檢索主體及平臺、檢索范圍、結果運用等,一直都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社會上希望盡快規范完善的呼吁始終存在。

2018年8月,直屬于最高法的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開始進行“中國法院類案檢索與裁判規則”專項研究,最高法院長周強對此作出批示。

半年后的2019年2月,最高法的“五五改革綱要”提出,必須“完善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此次指導意見的出臺是對“五五改革綱要”的落實。

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的部分律師和學者認為,此次提出加強類案檢索,有一個背景是,近兩年來隨著法官的自主裁判權和自由裁量權進一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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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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