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利率保護上限:對出借人與借款人意味著什么
一個人為什么愿意付出較高的利息?當然是因為他借不到低利貸。為什么他借不到低利貸?主要是因為他的還款實力、誠信程度等等不夠,借錢給他的風險太大。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人短時間急著用錢,過幾天就還,俗稱“過橋”;債權人緊急挪用資金借給債務人過橋,必然有損失,這也需要債務人予以利息補償。
責任編輯:陳斌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以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如此一來,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這一規定的法律內涵是很明確的,對小額貸信貸行業或產生比較大的影響。
本文再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一下可能的影響。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設定保護上限,意思就是對利率超過上限的部分,貸款者可以違約而不受懲罰。
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家龐巴維克揭示,利息的來源,是“不耐”。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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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梁淑怡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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