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個案例,見證中國法治15年

從2013年至2018年,連續6年均有糾正的錯案入選十大訴訟,2016、2017年度甚至每年分別入選了3例。這在各類案件中絕無僅有。

怎樣的司法裁判才是公平正義的?換句話說,如果司法的專業判斷與群眾的正義認知發生沖突,司法機關該如何裁判?

(本文首發于2020年8月27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10年,河南省高院宣告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的趙作海無罪,此案入選當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ICphoto/圖)

2005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以下簡稱“十大訴訟”)正式開篇。當評選者將“佘祥林案”作為排在第一位的入選案例時,可能不會想到,15年以后,錯案糾正已成為中國法治發展的一面鏡子。

十大訴訟是國內最早開展的影響性訴訟評選活動,現已固定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牽頭,相關單位共同組織。

學者、律師、記者,始終是評選過程中的活躍因子。2007年,南方周末報社成為主辦方之一,此后,《中國法律評論》、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適用》等單位相繼加入。(項目發展歷程詳見本期《南方周末》刊發的文章《來自無序的有序》。)

到2019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已走過15屆,累計評出150個案例,刑案占比最多,共有80例。其中錯案糾正類又有16例,是“最多中的最多”。

這不是偶然。綜觀各國,刑事案件最能反映一國權利狀況及文明底線,最能折射國民對法治的期待。

除了刑案,還有相當一部分入選十大訴訟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也都超越了個案價值,記錄法治進程,甚至推動制度變革,“影響性”三字恰如其分。

某種意義上,150個案例是歷史的一份底稿,見證過去15年中國法治的發展脈絡,埋下了社會進步的解題密碼。它沉淀了經驗,記錄了教訓。

“主角”:冤假錯案

命運仿佛與湖北京山縣的佘祥林開了一個玩笑。1994年1月,他的妻子失蹤,女方家屬3個月后辨認出一具女尸,并懷疑佘祥林為兇手。盡管爭議不斷,佘祥林1998年仍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入獄7年后,“亡妻”歸來,戲劇般的結局拷問著司法。平反次年,“佘祥林案”入選2005年十大訴訟。

審理“佘祥林案”時,司法機關并非沒意識到可能存在問題,但其承受的社會壓力也相當之大,湖北省高院1995年審理時,甚至有220名群眾聯名上書要求從速處決。無論是該案,還是后來入選十大訴訟的張氏叔侄案(2013年)、聶樹斌案(2016年),或多或少都有類似情況。

那么,當存疑案件擺在司法機關面前,是選擇向前一步“大快人心”懲治罪犯,還是后退一步疑罪從無但要承受辦案壓力且可能冒犯同僚,這似乎成為一種利害權衡。

誠然,打擊犯罪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因此,如果不反思權利保障本身的價值,權利保障永遠會被放在天平上,與偵破案件帶來的收益相權衡。進而,法律理性克制人性沖動的機制不能運轉,法官就要作為普通個體承受法治發展變革中完善司法公正的全部重量,可謂“千鈞系于一發”,最終能作出疑罪從輕的裁判已屬“難得”。

只有在法治建設中樹立權利保障的底層邏輯,立法所確立的原則才能得到落實。十大訴訟正記錄了這一反思過程。

十八大之后,從2013年至2018年,連續6年均有糾正的錯案入選十大訴訟,2016、2017年度甚至每年分別入選了3例。這在各類案件中絕無僅有。

不僅民間評選熱議錯案糾正,同樣是2013年起,陳滿、呼格吉勒圖、聶樹斌等一系列平反的錯案,亦連續7年寫入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實為罕見。民間與廟堂,在此問題實現共振。

也正是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提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2020年最高法工作報告披露,2019年,各級法院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此外,還依法宣告63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75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這些數據均是歷年最高的。

最高檢工作報告提及的一些平反案例,同樣具有典型意義,例如2019年寫入其報告的江西李錦蓮案。李錦蓮1998年被警方認為涉嫌以毒糖殺人,此后被判死緩。該案第一次申訴引起最高法的重視,并指令江西高院再審。然而,2011年,江西高院維持了原判。2018年,最高法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審,終改判無罪。

在此期間,越來越多的人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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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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