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逃、不敢逃、不想逃” 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如何“出爐”?

在此制度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擺脫債務、東山再起,市場退出機制也會更加健全。

2013年,深圳中院組成個人破產法調研組,赴香港破產管理署調研香港個人破產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講堂”開展個人破產立法可行性討論。

為了防止惡意逃廢債,條例設計了大量條文,從三個層面來避免逃廢債: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

責任編輯:顧策

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是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在此制度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擺脫債務、東山再起,市場退出機制也會更加健全。

《條例》全文目前并未公開。深圳人大網顯示,根據《條例》,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債務。

此外,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醞釀七年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立法醞釀于7年前。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對南方周末記者介紹,2013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就開始探索通過對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產,來解決執行難問題。

實踐發現,大量執行案件存在個人債務人,而中國的“半部破產法”無法滿足實際需要。深圳中院調研結果顯示,60%以上的執行不能案件都涉及個人債務。大量無法執行的債務案件,是因為無財產可供執行。

據《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數據,2008年至2015年間,全國法院每年執行結案中“沒有財產或財產不清無法執行裁定終結”的案件占當年全年執行結案數的比重,從最少的2012年占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占比31.14%。

因為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些懸而未決的“僵尸案”只能堆在法院的庫房。

2013年,深圳中院組成個人破產法調研組,赴香港破產管理署調研香港個人破產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講堂”開展個人破產立法可行性討論。

2016年,深圳中院形成個人破產制度調研報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立法建議。據《經濟觀察報》報道,當年兩會期間,兩批逾30名人大代表聯名議案,建議深圳爭取在全國率先出臺破產條例。但由于立法權限問題存在爭議,立法工作擱置。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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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阿柴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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