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一門職業,首先應該講委托責任與職業倫理
服務者應當向服務對象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務,雙方是一種價值交換關系,交換來的應該是“利益”,而不能是“不利益”。這是一種基礎的關系,其他關系都是從這一關系中派生出來的。因此,林某某律師向自己的當事人作出“不利益”的行為,起碼是違背一般商業倫理的,因為當事人花錢消不了災,還可能增加災害,這也太悖理了。
責任編輯:陳斌
杭州律師林某某作為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被告人胡某某販賣毒品上訴案的二審辯護人,其在辯護意見中竟然稱胡某某為“宵小之輩”“邪惡之徒”“泯滅人性”“實為國之憂、民之害也,安可恕乎”,這些向自己當事人“捅刀子”的律師意見因嚴重背離律師身份,扮演起“第二公訴人”角色,損害律師整體形象,近日受到律界的一致譴責,當地律協也表示,將啟動行業調查程序進行問責。
應該說,律界和律協的上述反應完全正當,理由也很高大上,是林某某律師應該承受之重。本文想從另一個更接地氣的角度,即律師包括刑事辯護律師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來談談林某某律師對自己當事人殺個“回馬槍”的悖法悖理之處。
首先,律師是一種職業,屬于服務業,其通過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來獲取報酬,維系自己的生存和發展。當事人都是遇到了法律事務上的麻煩,才花錢請律師替自己消災;即使當事人和家屬因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由政府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為其提供服務,援助律師也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思考 校對:胡曉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