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域傳真 丨英國兒童10周歲負刑責,過于嚴厲嗎?

對于14歲以下的少年犯罪行為,對Mens rea目前的判斷標準是:當事人在行為進行時,必須知道這是嚴重錯誤的,而不僅僅是調皮或者孩子氣的鬧事。

(本文首發于2020年10月29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對于14歲以下的少年犯罪行為,對Mens rea目前的判斷標準是:當事人在行為進行時,必須知道這是嚴重錯誤的,而不僅僅是調皮或者孩子氣的鬧事。 (視覺中國/圖)

一個心智正常的人,從什么年齡開始有能力承擔刑事責任,是一個需結合社會學和認知心理學來共同思考的立法問題。各國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社會傳統、法律和教育的體系,得出適合自身的一個標準,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這里參考英國在此方面的法律和歷史變化,來觀察立法過程中的邏輯。

在英國,直到1950、60年代,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低達七歲。在狄更斯的小說中,比如“霧都孤兒”,我們常??梢钥吹椒竿蹈`罪的小孩得到幾乎和成人同樣程度懲罰的故事。1960年以后,英國法律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0周歲,(包括所有刑事犯罪類型)但允許用 doli incapax,即“小兒沒有區分對錯的能力”來為14歲以下的少年犯進行辯護,即默認少年無知不能明辨是非,公訴方需要反駁此默認方能立案。

1998年,新成文法Crime and D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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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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