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我爸是我爸”重出江湖,公證機構該負什么樣的責任?
效仿法、德,把公證業務納入到正式的行政或司法序列中,將增加政府財政的支出,恐怕不適合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情?;蛟S借鑒英美,允許具備相應資質的律所、律師提供公證服務,是更有性價比的選擇。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證明我爸是我爸”的超級難題重現江湖。事件的流程是這樣的:今年3月2日,廣東惠州的陳先生去銀行領取7萬余元存款,盡管有存單也知道密碼,但是不能通過銀行人臉識別系統,取款沒有成功。其實,這筆錢是屬于陳先生剛過世的父親的。
得知這一情況后,銀行向陳先生指出這種情況屬于存款繼承,應向本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銀行機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支付。就此,陳先生踏上了辦理繼承公證、證明“我爸是我爸”的漫漫征途。
陳先生帶著能夠證明父子關系的戶口本到惠陽區公證處去辦理公證,但是公證處工作人員卻依然要求陳先生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親屬關系證明??墒?,派出所卻告訴陳先生親屬關系證明屬于公安部確定的“派出所、公安機關不再出具的18種證明”之一,不予辦理。
陳先生第二次來到公證處說明派出所不予辦理關系證明的情況后,公證處說到派出所復印戶籍底冊也可以。陳先生再次來到派出所,但派出所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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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汪亞純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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