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不可把地方政府發債當第二財政
在土地財政走到盡頭之后,發債已經成為替代品。所以,問題要害倒不在于上面那些理由是否強大,問題要害其實只在一點,即地方政府不能沒有第二財政。
責任編輯:陳敏 史哲 蔡軍劍
盡管預算法已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無權發債,但地方政府發債看來已不可阻擋。權威專家稱,影響地方政府發債的所有“圍墻”已統統拆掉,“現在就只剩下預算法這道‘正門’還沒有打開”。而隨著相關方案的問世及相關機構的設立,這道“正門”的敞開也是指日可待了。
地方政府發債的理由確實強大: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匹配,需要強化地方政府財權;全球金融危機沖擊中國實體經濟,需要刺激內需;地方政府隱性發債早已經是既成事實,索性陽光化反而有利監管;地方政府發債是國際慣例,世界上53個主要國家中37個國家的地方政府有發債權。如此等等。
在土地財政走到盡頭之后,發債已經成為替代品,大有構成地方政府第二財政主要財源之勢。所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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