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內未使用可以退,健身卡也有冷靜期了?
12月28日,《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正式發布,首批15個上海主要健身品牌400余家門店率先承諾履行和使用《會員服務合同》?!稌T服務合同》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廣使用,旨在化解健身領域的消費矛盾,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健身行業服務規范。這也是全國首個由行業部門、行業協會聯合市場監管、消保委制定的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會員服務合同》的一大亮點是特別設置的“七天冷靜期退費”條款,明確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并獲得全額退款。針對健身行業過渡營銷導致沖動消費,因合同條款限制消費者退卡難這一常見問題,為健身會員卡設置“七天冷靜期”,是堅持民法典“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充分考慮平衡經營者盈利點與消費者利益點的基礎上提出的。
健身服務會員卡往往具有會籍期限越長價格優惠越多的特點,而沖動型消費者通常在對服務內容、合同條款未詳細了解,或者對個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況下,直接簽約付款。在冷靜期內消費者未開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這部分消費者的權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條款,減少相應的投訴糾紛。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靜期退費”有“未開卡使用”的前置條件。消費者應重點關注會員卡啟用時間,一旦開卡入場使用將直接起算會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內,都不再適用于冷靜期退費條款。
“退卡難、退費難”是健身行業預付費消費的兩大痛點。對此,《會員服務合同》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雙方的權責關系。在第七條“違約責任”中,明確提出因經營者違約,發生擅自變更會員服務內容、終止營業、搬遷且未履行補償方案、暫停營業且未履行補償方案等四種情形,消費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獲得相應退款。同時,《會員服務合同》對余額計算、退費期限做了明確約定,規范引導健身服務經營者,也使消費者的會員卡退費有章可循。
網絡編輯:解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