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前后對比照被商家用于宣傳,法院:侵犯顧客肖像權
AI換臉、素人上街被偷拍、顧客照片被商家轉到朋友圈……互聯網時代下,我們要如何保護自己的肖像權?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Y健身公司在未經顧客魏先生允許的情況下,將其裸露上半身的健身對比照上傳網絡,并用于宣傳。魏先生發現后,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Y健身公司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權,判決Y健身公司賠償魏先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070元。
健身對比照上傳網絡,是否經過本人同意?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魏先生在Y健身公司健身期間,公司教練王某為其拍攝了健身前后對比照片。并且照片中的魏先生上半身赤裸。
魏先生發現,Y健身公司私自將其健身前后的兩組對比照,發在“大眾點評”平臺上用于經營宣傳。其后,他與Y健身公司協商刪除事宜,遭到對方拒絕,故將其告上法庭。
他認為,Y健身公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作減脂塑形的配圖,且為上半身裸露照片,使其公眾形象和商業價值受到一定程度的貶損,侵犯了其肖像權和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作為“大眾點評”App的運營主體,亦應承擔侵權責任。
魏先生主張,二名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0070元。
對此,被告Y健身公司辯稱,涉案照片系魏先生的私人教練經魏先生本人同意拍攝并刊登于“大眾點評”App,并且公司給予了魏先生“效果會員”的身份。公司在得知魏先生要求刪除涉案照片時,立即將照片刪除,未侵犯其肖像權。
Y健身公司認為,魏先生并非公眾人物,不存在公眾形象和商業價值。大眾點評App主要為美食網站,公司頁面點擊量非常低,涉案照片傳播范圍有限,沒有造成任何影響。
法院:Y公司未經本人允許登載照片,侵犯肖像權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比照上傳網絡是否經過本人同意?Y健身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指出,魏先生與Y健身公司并未簽訂任何關于其肖像使用的書面合同,根據與證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魏先生僅同意成為其“效果會員”。經法庭詢問,Y健身公司承認“效果會員”系其單方解釋。
法院認為,在對“效果會員”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理解為普通意義上的宣傳行為,也即“為了給客戶宣傳當面使用”。該案中,健身教練王某雖系照片的作者,但其行使著作權時,未經魏先生同意,不得隨意發布其肖像照片。
對于Y健身公司的說法---“魏先生并非公眾人物,不存在公眾形象和商業價值”,法院認為,魏先生雖非公眾人物,但Y健身公司在其“大眾點評”賬號上使用對比照片時,標明“100天減脂塑形計劃”及“課程周期:三個月”,意在使公眾看到健身項目的實際效果,達到商業宣傳、吸引新會員入會的目的。
因此,法院認定,Y健身公司未經魏先生同意在互聯網上發布其照片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權。Y健身公司使用照片的行為尚在正面宣傳范圍內,未侵犯魏先生的名譽權。漢濤公司已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另外,法院指出,Y健身公司利用魏先生健身前后的肖像對比所帶來的商業化價值,為其企業營利,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涉案照片系魏先生健身前后上半身裸露的對比照片,其侵權行為給魏先生造成較嚴重的精神痛苦,應當依法賠償魏先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該案在民法典加強人格權保護的背景下為公民個人肖像的使用劃定了界限,明確了作為非公眾人物的一般公民,其個人肖像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并同樣具有商業化經濟價值,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在互聯網上隨意公布肖像權人的肖像。
她表示,即使作為肖像的著作權人,也應尊重肖像承載的人格利益,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發布他人肖像照。同時,此案判決有利于規制互聯網上不法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為保護公民肖像起到提示作用。
(綜合“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
網絡編輯:解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