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法中, 精神病不是殺人執照
精神病只是一個“不完全辯護理由”。一般而言,往往只是公訴降級而已,即將謀殺指控下降為誤殺。既然已經證明了此精神疾病是危險的,可能會給公眾帶來極大惡性后果,那怎么能再隨意釋放這些人呢?這些被告往往會被進行強制治療,全程監控,甚至終身監禁
(本文首發于2021年01月07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在湖南省強制醫療所內嚴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
近期新聞中的幾個惡性事件,據稱當事人都有精神問題,引起了“精神病是否能為他們的行為進行辯護”的討論。以此為契機,在此簡單介紹一下英國法律中相關的知識,即所謂“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責任減少)。
責任減少在英國是謀殺指控中才能使用的辯護理由之一,它的門檻非常高,即若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此理由不得被用于其他犯罪的定性或者定量考慮中,這就大大縮小了企圖用此理由來逃避或者減低懲罰的公訴案件范圍。
目前的責任減少辯護邏輯,需要完成一套邏輯嚴謹的證明,才能成立(具體法條見The Homicide Act 1957, s 2(1) (as amend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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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阿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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