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車禍,
鄰居或者朋友來你家玩,你家樓梯扶手坍塌導致客人摔傷怎么辦?這些,都是由各種公私物業的戶主責任險涵蓋的。
(本文首發于2021年3月1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歸根結底,這里不同的思路根源,來自英美法傳統中對風險共擔的重視性。
近期網上談論到一個“好意同乘出車禍,法院判司機賠償”的事件,很多討論焦點在于是否應該賠償、賠償數額是否合理或者司機是否應該帶朋友開車這些問題上。我不由想說說在英美法系,對這樣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思路,值得比較一下來拓寬思路。
在英國,車禍訴訟案件在刑事和民事兩條軌道上會同時進行。因疏忽或者酒駕這類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事件,無論是對自己的乘客,對相關其他車輛的司機和乘客,都會由刑事法庭按個案分析處理,對肇事者實行刑事方面的懲罰。而在傷亡賠償方面,強制性車輛保險中已經包括了人身傷亡險,無論是車禍哪一方的受傷害者,包括肇事者本人受到的傷害,都是在保險理賠的范圍之內的。司機對于乘客,必須有責任,實際上并無所謂好意同乘這類概念——畢竟,親友間搭便車這是再普通不過的事情了。為避免責任人無力承擔物質賠償風險這種情況,保險制度這里就挺身而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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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邵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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