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哪國比中國的最高法院更關心知識產權”
多年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曾受到國際輿論的壓力,但現在,中國社會的日常運轉,已越來越認同和需要知識產權的保護。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范傳貴
最高法院公布100個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該院法官釋疑案例故事
“保護知識產權”早已不是令人生畏的法律術語,它正在時時與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發生聯系。多年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曾受到國際輿論的壓力,但現在,中國社會的日常運轉,已越來越認同和需要知識產權的保護。從一件商品正宗與否,到一篇博客是否可以隨意轉載,到一張盜版軟件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再到公司員工私自拿走公司的客戶名單算不算侵犯商業秘密的困惑……
這種日常需求的內驅力,已化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與立法進步。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近30年來100個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一目了然地展示了中國近30年知識產權保護從無到有、不斷提高的歷史過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相關負責人,亦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舉例解釋了種種創意性判決和產生的深遠影響。
發生在1980年代初的第一例著作權訴案,“驚動了好多國家領導人。”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的老“著作權人”于曉白法官回憶。
海外輿論在這個案例公正判決后,稱之為“中共建政以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筆墨官司’的先例”,“反映了中共確實想走法治之路”。
事實上,中國知識產權的立法與司法進程,一度曾深受海外輿論關注,并成了反映中國法治進程的一扇窗戶。
首例著作權審判驚動高層
這第一例著作權官司是判決于1984年的電影《十六號病房》著作權訴案。該電影是由小說《遺忘在病床上的日記》改編的,榮獲了當年文化部的優秀故事片二等獎。編劇署名只有原作者喬雪竹,參與創作的編劇姜思慎沒有署名,姜遂訴喬雪竹侵犯著作權。
當時知識產權案件非常少,所以這個案子影響特別大。“受理此案的江蘇高院也到最高法院請示,大家一起做了研究,最后調解結案。”于曉白法官回憶。
這個案件的難點在于“無法可依”。民法通則尚未頒布,僅有的一點參照是文化部1984年6月頒布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條例》,這部條例直到1987年還作為機密文件向外國人保密。此案的審判長、當時江蘇高級法院的法官劉天弼是按照民事法律的法理來審理此案的:既然有大量證據證明《十六號病房》是喬、姜二人共同創作,那么著作權理應為二人共同所有。
在知識產權領域,司法往往會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摸石探路”。1987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各級法院開始受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最高法院也以案件批復、研討會的形式,研究如何在著作權保護和鼓勵文學藝術創作交流方面取得平衡。
1990年底,“歌樂山烈士群雕案”在四川省高院終審判決,結束了這一長達9年的著作權糾紛。在葉毓山創作的“歌樂山群雕”中,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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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