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眼球對眼球的權利”
在對質權不能獲得保障的情況下,警察秘密地詢問證人,并以此作為對被告人定罪的依據,這實際上和秘密審判沒有實質區別。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范傳貴
【法 眼】
《甘錦華“刀下留人”案最新庭審》一文(《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第4版)既留下了懸念,也留下了思索。對于訴訟法學者而言,我們留意到該案中辯護人最迫切的要求就是申請法庭滿足被告人與提供了對其不利證詞的證人當庭對質的權利(以下簡稱“對質權”)。
在不少國家,即使是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對質權通常也能獲得尊重;在美國,被告人享有與提供不利于己證言的證人對質的權利,更是通過聯邦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保障(有時被稱為“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對于一個已經被多次判處死刑并且仍然可能繼續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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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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