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組織指使冒名頂替入學將加大處罰!頂替者或五年內禁考
冒名頂替入學,今后或面臨2到5年內禁止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罰。
據新華社消息,4月26日上午,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2015年至今,南都曾持續追蹤高考替考、河南周口王娜娜被頂替上學等替考、冒名頂替案件,相關報道引發社會關注。據南都記者梳理,迄今為止,從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再到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均對冒名頂替入學等相關違法行為,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代替考試等納入刑法范疇。
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今后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月16日,教育部公布的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也作出相關規定,三種情形將面臨撤銷學位,其中包括“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
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草案同時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