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位股民打贏飛樂音響案,1.23億賠款僅為填平損失
飛樂音響案為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是近年來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的標志性事件。
責任編輯:馮葉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飛樂音響(600651.SH)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下稱“飛樂案”)。
根據一審判決,被告飛樂音響應向原告315名投資者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原告人均獲賠39萬余元。飛樂音響曾是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
該案為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是近年來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的標志性事件。
這起案件為何采用普通代表人訴訟,而不是特別代表人訴訟?
擴大訴訟范圍,降低訴訟成本
隨著2020年3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生效、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由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共同構成的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逐步確立。
此前,由于缺乏具體實施細則,集體訴訟在證券糾紛實踐中長期處于休眠狀態。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害的投資者依然以單獨訴訟為主,往往因立案難、維權成本高而放棄。
在飛樂案中,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次得到了實踐。
案件源于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代理律師王智斌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一百多位在這一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而產生虧損的投資者,找到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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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柔翡 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