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法律“公布”無小事
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由第51號主席令公布并生效,但全文于4月29日才由新華社刊發,生效時法律還沒刊發,大眾還不知其內容。這樣就如同古代皇帝單方面宣布法律,有違現代法治主義精神。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范傳貴
最近,一位人大代表在《人大研究》上撰文指出,經由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應該于公布當天在公報或者報紙上刊登,但是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權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卻拖到三天后,才由新華社刊發。這就造成,法律在“公布當天生效”,但普通公眾卻是在法律生效后的第三天才知道法律內容。這顯然不利于國民維護自身的法律權利。
筆者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中“公布”與“刊登”的概念出現了混用。
在中國古代,皇帝在明堂之上宣布政令并接見諸侯,此時宣布政令的行為正是今天的“公布”行為。直至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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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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