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離婚時可獲家務補償,專家呼吁提高補償標準

“全職媽媽”或“家庭主夫”在離婚時,可否要求另一半給予家務勞動補償?

近日,浙江臺州“全職媽媽”離婚時提出19萬家務補償的案件引發關注,法院審理認為,“全職媽媽”19萬補償款要求偏高,判決男方支付1.5萬元家務補償款。

該案也是浙江省天臺縣法院審理的適用民法典中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首案。

南都記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以法律條文形式“喚醒”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肯定家務勞動價值,各地法院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首案也紛紛“落槌”。

從補償金額來看,法院判決的補償金普遍未超過10萬元。有專家建議,如補償金額過低,則無法體現付出家務勞動一方的貢獻,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大幅度提高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標準。

結婚三年,女方獲家務補償1.5萬元

浙江省天臺縣的楊先生和齊女士于2017年初經人介紹認識,2018年1月結婚,同年5月生育兒子楊某某。楊先生長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做生意,兒子跟隨齊女士在浙江省臺州市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楊先生和齊女士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

2020年5月,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楊先生的離婚訴請。

2021年3月,楊先生再次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其撫養。妻子齊女士同意離婚,但兒子一直跟隨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撫養權歸自己,楊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同時,齊女士認為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負擔義務較多,她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天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楊先生和齊女士離婚;孩子由齊女士撫養,楊先生每年支付撫養費8400元,法院認為齊女士要求楊先生按照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調整,酌定楊先生向齊女士補償1.5萬元。

判決后,楊先生不服判決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臺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這起離婚案件,也是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中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審理的首案。

多地家務勞動補償首案落槌,補償標準不一

天臺縣法院審理的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并非個例。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自今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后,離婚家務補償擴大適用范圍,廣東、浙江、北京、福建、重慶、山東等地法院適用該制度判決的首案也紛紛“落槌”。

從補償金額來看,法院判決數額自1萬元至12萬元不等。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雙方結婚8年,妻子起訴離婚時獲得2.5萬元家務補償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調解的一起離婚案件中,雙方結婚12年,女方最終獲得10萬余元家務補償金。

有不少網友認為,法院判決的家務勞動補償金額過少且標準不統一。

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馮淼對此表示,由于每個家庭實際情況不同,很難有統一判斷標準,在《民法典》實施的大背景下,補償金額判定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浙江省天臺縣法院表示,補償金額應結合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強度;參考向市場購買相近工作量家務勞動所需的成本;家務勞動的負面影響,如從事家務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參考原工作的收入情況;家庭收入情況等因素綜合考量。

重慶市北碚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離婚案件中,法院還考慮到男方歲在外務工但并未提供家庭開支所需,沒有盡到夫妻相互扶持的義務,酌情認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為12萬元。

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給予家務貢獻者經濟補償

南都記者了解到,“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創。

2001年婚姻法修訂時,即對家務補償制度做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也作出了相似規定。

兩部法律均將“家務勞動補償”的前提確定為“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說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之間,離婚時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對方補償。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東僑巡回法庭四級高級法官孫雯對此解釋,該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對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補償。在雙方都有工作的家庭中,家務貢獻較大的一方,因家務勞動擠壓了自身發展的時間和精力,往往會減少職業收入和經濟收入,導致離婚后謀生能力較低,生活水平下降。

廣東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游植龍也告訴南都,夫妻雙方對婚姻家庭的貢獻和獲取的利益往往不平衡。為家庭和家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傾注于經營家庭,例如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其職業發展和其他方面受到了較大牽制,可能導致其沒有謀生能力或謀生能力較低;而配偶另一方則基于對方的貢獻獲取利益,如學業進步、事業發展、地位提升、收入水平較高等;前者與后者之間的學業、事業發展、職業收入等極可能存在較大的不平衡。

因此,游植龍認為,體現家務勞動的價值,對為家庭和家務付出較多義務和作出更多貢獻的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是非常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民法典新規實施,喚醒“沉睡條款”

從審判實踐來看,“體現家務勞動價值”的經濟補償制度并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運用。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葉名怡告訴南都,從公開報道來看,基本只有“超級豪門”或者“超級明星”在結婚時會選擇約定財產制,因為豪門會擔心婚姻會使財富縮水,但豪門又不會在乎幾萬元的家務勞動補償款,也不會為此去法院打官司,除此之外,大部分家庭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為主。

“約定財產制的前提條件極大地限制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使其缺乏可操作性?!比~名怡表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自2001年設立以來很少適用,是婚姻法中的“沉睡條款”。

南都記者梳理公開報道及相關裁判文書發現,離婚訴訟中要求家務勞動補償的案件在民法典實施前并不多見,僅有的公開案例中,一方提出的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也均因無法提供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

游植龍也告訴南都,民法典實施以前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案件少,除約定財產制的限制條件外,提出要求經濟補償的一方也要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但有一些當事人因為證據意識不強,導致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取消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條件,無論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無論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

在外界看來,這也是對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喚醒”。

專家呼吁提高家務勞動補償標準

民法典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是否僅限于“全職媽媽”或者“全職主夫”?

游植龍對此解釋,按照規定,該制度的適用范圍是“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這里規定的是“較多義務”,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相對于對方是有明顯多的付出,如果夫妻雙方負擔的家務勞動的義務基本相當,或者相差不明顯的,就不能適用。

“家務勞動”的范圍,除民法典規定列舉的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三種情形外,還應包括為自己和家人最終消費所進行的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酬家務勞動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人員提供的無酬照料與幫助活動。

但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時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存在著家務勞動經濟補償數額不高的情況。

葉名怡分析,由于民法典正式實施時間不長,法院也在對家務補償制度進行摸索,可能存在謹慎適用的心理。

另一方面,葉名怡認為,“家務勞動”的價值往往難以量化,也不能完全與家政人員工資作類比。家政服務人員是為賺取報酬來提供勞務的,并不存在感情和家庭倫理義務,但夫妻一方對子女、老人的照顧,或是進行家務勞動,有情感和家庭倫理義務因素,并不能完全和家政人員工資等同。

游植龍認為,如補償金額過低,則無法體現付出家務勞動一方的貢獻,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大幅提高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標準。

他建議,家務勞動經濟補償金額,要綜合考慮夫妻離婚時的財產狀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雙方年齡、健康狀況、離婚后可能的生活水平、就業能力,充分考慮家務勞動一方的付出與對方據此獲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資本減值(人力資本減損、缺乏就業競爭力、獲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對方增值的比例、雙方婚后的收入對比等因素,確定合理、恰當的經濟補償的資金金額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后出臺有關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的解釋時,應對離婚經濟補償規定合理的考慮因素以及對經濟補償的數額、方式規定科學的標準?!庇沃昌埛Q。

網絡編輯:解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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