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為何這樣改?
從根本上來看,這次修訂是為了落實數據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國家的數據安全審查制度。
滴滴等企業存在的網絡安全風險,主要是數據安全風險,且因赴美上市而引發。因此舉一反三,盡快建立我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針對企業海外上市等特殊場景明確細則,就成了當務之急。
100萬用戶,是綜合考慮了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批量個人信息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帶來的影響而確定的標準,主要考慮的是社會影響。
責任編輯:張玥
2021年7月10日,國家網信辦對外公布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案),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
南方周末記者關注到,對比現有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案在申報范圍、機制成員單位、特別審查時間等方面都進行了重要調整。
首先,申報范圍擴大了,對比過去僅要求“關鍵基礎設施運營者”申報,修訂案增加了“數據處理者”。且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增加了中國證監會。
更重要的是,對赴境外上市公司的審查提出了新要求。
修訂案新增了第六條,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在申報材料中,新增要求提供擬提交的IPO材料等。
在審查內容上,針對國外上市公司新增兩條:一是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二是國外上市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
預備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申報審查材料后,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運營者。此次修訂案對特別審查程序的審查時間進行了修改,由過去的“45個工作日”改為“三個月內完成”。
這次修訂案制定思路如何?釋放了哪些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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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思考 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