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印發執行新“八不準”紀律
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為了從嚴治理審計隊伍,保證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依附于被審計單位,審計署于12月9日在其網站公布了《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要求署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起遵照執行,其具體規定為——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二、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四、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五、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以上規定要連同審計(調查)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受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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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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