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尊重”該給嗎:三次申報見義勇為,縣市兩度意見相悖
清豐縣評定委:3次發出不予確認決定書,理由都是同一個:王亞威救人是法定義務,不是見義勇為。
律師劉昌松:同飲者有提醒、勸阻、報警、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但不包括冒生命危險下水救人。
王亞超:我們只是要給他一個尊重而已。我弟弟畢竟才18歲。
(本文首發于2021年7月15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何海寧
王亞超已經在河南省濮陽市公安局的走廊里等了兩個多小時,每次電梯門打開,他都張望一下,看看出來的是不是他想找的人。
他特意帶上了電腦包,很沉,里頭關鍵的東西僅有幾頁文件?!斑@樣顯得正式?!彼f。有人過問他要辦什么事,王亞超便從電腦包里掏出兩份文件——《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不予確認見義勇為決定書》《復核申請書》。面對不熟悉此事的人,他有一段爛熟于心的介紹:“我弟弟是救人犧牲的,可是縣里面不予認定見義勇為,理由是因為有法定義務,可是我弟弟既不是警察也不是老師,何來法定義務呢?”
2019年7月,剛滿18歲的的王亞威下水救助同伴時,不幸溺水身亡。王家在清豐縣為其申請認定見義勇為。一年多以后,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清豐縣評定委)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然而不久,它的上級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濮陽市評定委)撤銷了這一決定書。
此事就此進入“下級不予確認,上級撤銷打回”的三次循環之中。2021年7月6日,王亞超收到清豐縣評定委第三次作出的決定書。他決定從北京回老家,向濮陽市評定委第三次遞交復核申請。
“得給個說法”
從北京市區至清豐縣城,需驅車近六個小時。每次幫弟弟申請見義勇為,王亞超都開車回去,因為需要在城鄉之間來回跑,這樣方便。
2021年7月11日出發回家前,他先去找同在北京的父親,跟他說說申請復核的事。父親在北京六環外的一處建筑工地干活。王亞超沒去過,不熟悉路線,導航走到高速公路邊上便停止了。他讓父親發具體定位過來,但是電話那頭喊“往西走!下了高速就往西走”。王亞超只好開車兜圈,問人。
許多年來,他們一家人都是這樣分散著獨自生活,并不清楚彼此的日常。
弟弟出事那天,家里人都外出務工了:王亞超在北京,父親在天津建筑工地,母親在離家十幾公里的清豐縣城家具廠。父親王國紅接到電話的時候,村里人只敢說小兒子找不著了,要他趕緊回來。
天津到濮陽沒有直達車,王國紅先坐高鐵趕到鄭州,親戚再開車去接他。在路上,親戚一點點吐露事實:孩子救人,溺亡了。
2019年7月10日,王亞威和劉源(化名)等5人相約在飯店吃飯,席間喝了酒。飯后劉源提議到河溝里抓魚。在一條河流水閘附近,劉源最先下水了。王亞威在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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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