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見 | 反職場性騷擾,公司可通過 《員工守則》渠道發力
重中之重在于,對職場性騷擾行為作出明確的定義,才能清晰地界定、警示、禁止相關行為。比如,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包括加班與在外出差)通過口頭、書面、信息、網絡或其他方式向同事表達下流語言或展示淫穢內容
(本文首發于2021年7月22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某種程度上,這就意味著法律要求用人單位盡到預防、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一家國際貿易公司的銷售總監,每月工資5萬多,在與同事共進午餐時,挨個問女同事的婚戀情況、初戀是誰,而且讓大家做“找老公”游戲,還多次使用不當的性暗示言語冒犯女同事,甚至損害女同事的聲譽。女同事投訴到總公司,公司調查后認為,該總監多次對同事體貌進行猥褻評價,臆測同事私生活,依據《員工手冊》中“性騷擾的表現”列舉的“針對性別的不得體的玩笑或戲謔”等行為,認為其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這名總監不服,提起訴訟,日前,法院最終支持了公司的決定。
中國對“性騷擾”行為的法律適用散見于法律法規。性騷擾以及比性騷擾更惡劣的行為,在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兒童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民法典、刑法中都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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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吳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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