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與員工約定干滿5年獎套房,未實際過戶!法院判了
上海一男子與公司簽協議約定,在該公司工作滿5年,公司將獎勵給該男子一套房屋。但5年期滿后,該房屋卻一直未能實際過戶,男子將公司和老板告上法庭。8月16日,南都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了解到,法院認為,公司承諾獎勵的實物履行不能時,應以該實物目前的市場價值為據進行替代償付。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呂某煒一次性獎勵128萬余元。
公司與員工簽協議約定,工作滿5年獎勵一套房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2009年3月,呂某煒與上海某投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呂某煒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月薪2萬元。5年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給予呂某煒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同年8月,呂某煒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該公司提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區的一處建筑面積為49.17平方米的房屋供呂某煒居住。若呂某煒為公司服務滿勞動合同約定的5年期限,則該套房屋作為公司對呂某煒的一次性獎勵,屆時公司必須將該套房屋的完全產權轉讓給呂某煒,并確保上面不存在任何抵押和貸款情況。
公司將該套住房獎勵給呂某煒后,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不再執行。該公司股東林某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處簽字。
2014年3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云與呂某煒向相關機構遞交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契稅完稅憑證等材料,申請將該房屋過戶給呂某煒。但僅在一周后,該房屋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司法查封。2015年3月,該房屋被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輪候查封,最終一直未能實際過戶。
2015年2月26日,呂某煒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房屋折現款130萬元。該仲裁委員會認為呂某煒的請求事項非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
此后,呂某煒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肖某云、林某支付其一次性獎勵130萬元。返還呂某煒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支付的稅費及中介費13.2萬元。
應呂某煒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目前的市場價值進行了司法評估。結果顯示,該房屋當時的市場價值為26200元/平方米,總價格128萬余元。
法院認為應以實物市價償付,判決公司支付128萬元獎勵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合同履行等事宜產生的糾紛。該案中,根據雙方庭審中的陳述,系爭房屋實為公司給予呂某煒服務期滿的一種獎勵,義務履行主體為該公司,故呂某煒要求肖某云、林某承擔共同償付責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因該公司承諾的獎勵為實物并非現金,而實物的價值處于不斷變動當中,實物履行不能時,應以該實物目前的市場價值為據進行替代償付,故該公司僅同意按照勞動合同中原約定的50萬元為據履行償付義務,有失公允,不予支持。至于呂某煒為辦理系爭房屋過戶手續而支付的有關稅費,并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范疇,故該案中不予處理。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該投資公司支付呂某煒一次性獎勵128萬余元,駁回呂某煒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呂某煒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稱,肖某云是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且曾與其一同辦理過戶手續,是肖某云將該房屋獎勵給其的,林某也在補充協議上簽字確認,故三被上訴人應共同支付獎勵款。稅費系為過戶而產生的,應在該案中一并處理。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實質為公司履行曾承諾給予呂某煒服務期滿獎勵的糾紛,履行主體為該公司,呂某煒以公司在履行承諾的過程中肖某云、林某曾予以配合為由,上訴請求判令兩人共同支付公司承諾的獎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所作的判決(包括不予處理部分)正確,該院應予維持。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呂某煒對二審判決依然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稱,公司、肖某云、林某的過錯導致系爭房屋無法完成過戶,應承擔不配合辦理稅費給呂某煒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認定系爭稅費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范圍,缺乏依據。
上海高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系爭房屋過戶手續而支付的有關稅費,不屬于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范圍。原審法院根據在案查明事實所作判決,于法有據。
最終,上海高院裁定,駁回呂某煒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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