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結束后,他們面臨養老困局

馬永杰參與的多起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的并不是刑滿釋放后繼續享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而是把此前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企業,按照企業標準辦理退休,安度晚年。

山東一縣人社局在法庭上回應,他們無法履責的原因是相關政策規定的滯后和缺失,“我們想辦理也無法辦理”。

“受到刑罰的人,依法已承擔了刑事責任,不應再承擔其他不利后果。如果消除犯罪前的工齡,就意味著對以前勞動權利的否定和對養老金的剝奪,這實質是刑罰的擴展和延伸?!?br />
(本文首發于2021年8月26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譚暢

南方周末記者劉怡仙為你導讀。

(農健/圖)

程劍敏一直在等,等“群友”李洋的案子有個好結果。

2021年4月,李洋訴濟南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由最高法提審。程劍敏想,如果李洋勝訴,自己或許也能因此領到養老金。

程劍敏61歲,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人,曾任縣經濟委員會的調度室主任,常年坐辦公室。如果不“出事”,他將和同事一樣,退休時每個月領到六七千元的退休金,過著還算優渥的晚年生活。

但2014年,他因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后,已被開除公職的他先后在紙廠打零工、和愛人開小飯店、給人看大門,勉強維持生活。

2020年8月,程劍敏年滿60歲辦理退休手續。這時候他得知,自己的工齡因犯罪清零,繳費13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被認可,僅剩出獄后6年多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記錄。這意味著,他還要再工作8年多,才能滿足15年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而領取養老金。但此時的他雙膝股骨頭壞死,經過數輪手術,已經失去勞動能力,每月還需支付八百余元的藥費。

程劍敏逐漸知道,全國各地與他境遇相似的人有不少,其中一些反復信訪或起訴人社部門?!拔覀兘涣损B老保險,為何得不到基本的養老保障?”程劍敏這樣問。

曾代理多起此類案件的律師馬永杰認為,他們的窘境一方面源于受過刑事處罰的前科人員遭到排斥,基本社會保障權益不被重視;另一方面,也與養老金并軌改革過程中,對這一群體的政策缺失有關。

“群友”的期待

在程劍敏所在的抱團取暖微信群里,濟南老人李洋是最重要的參考案例。

69歲的李洋自2012年開始便與當地社保部門反復溝通。近十年來,他與濟南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原濟南市社保局)的訴訟歷經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濟南市中院、山東省高院的數次審理,至今仍無定論。

根據裁判文書網信息,李洋從1970年參加工作,1994年開始,他所在單位按照事業單位標準為其繳納養老保險。2000年7月,他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單位同期作出開除李洋的決定。服刑三年后李洋獲得假釋,開始以社會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算起來,到2012年5月底,養老保險剛好繳滿15年零1個月。

但2012年5月,李洋年滿60歲前去濟南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的辦事處辦理退休手續時,未能獲批,原因是李洋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李洋對此不服,于是起訴濟南市社保局。

數次訴訟中,雙方矛盾逐漸聚焦在工齡計算與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是否掛鉤。濟南市社保局認為,李洋被開除公職后,1994年到2000年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同時,這段有實際繳費的時間也不能算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他的個人繳費只能做退費處理。

濟南市中院認為,濟南市社保局拒絕為李洋辦理退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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