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 起訴書中指控事實的邊界:從北大學生雇兇殺人烏龍事件談起

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應當按照法律構成要件,來組織自己的文書結構,填充對應的案件事實,而不能逾越邊界,引入雖與案情有關但是與案涉法律要件無關的生活事實。

(本文首發于2021年8月26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杜茂林 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一份刊載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的起訴書,曝出“北京大學一女生”雇兇殺害前男友。 (中國檢察網截圖/圖)

2021年8月19日,有媒體援引了一份刊載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的四川渠縣檢察院的起訴書,曝出“北京大學一女生”雇兇殺害前男友,一石激起千層浪。

僅僅一天后,多家媒體向北京大學宣傳部核實后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并非北大學生,甚至沒有考上大學,只是參加了北大外國語學院的日語培訓班,但嫌疑人一直對外宣稱自己是北大學生。由此產生了這場烏龍事件。

盡管渠縣人民檢察院已經向媒體承認“我們搞錯了”,并迅速從網上撤下了該份起訴書,但這一烏龍事件造成的影響顯然不會迅速消退。網絡上依然有未了解真相的“吃瓜”群眾在抒發高學歷不等于好人品之類的情緒。

事實上,自媒體時代通過碰瓷北大清華來博眼球的事情并不鮮見,一般民眾也已有了免疫力。而這次渠縣檢察院的一紙起訴書引起如此大的關注,除了北大本身的光環外,也說明公眾對包括起訴書在內的各種司法文書額外的重視。因此,有必要認真地分析一下,渠縣人民檢察院這次究竟“搞錯了”什么?

兩種批評

渠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載明:“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與被害人余某某系高中同學……2019年高考前夕,在班主任老師安排下,兩人同桌,這期間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高考結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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