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081218)
不妨先看一下臺灣法官給出的放人理由,“羈押是最后不得已的無奈之舉,而不是必要的動作,扁無逃亡可能,也沒有串證之虞”,所以沒有必要繼續羈押。
責任編輯:史哲
評審:張 健 周明華
No.1臺灣法官為何審判前把阿扁給放了
光明網,12月16日,作者:沈彬
(原文摘錄)陳水扁案鬧得這么大,臺灣法院居然審前就放了“犯人”,這可能會讓海峽這邊的人有些想不通。按照我們的“想象”和“經驗”——一個人被懷疑有罪,就該被抓起來,確定沒罪了才可以被放出來,如果沒審就放了,那肯定是有貓膩,有腐敗……
不妨先看一下臺灣法官給出的放人理由,“羈押是最后不得已的無奈之舉,而不是必要的動作,扁無逃亡可能,也沒有串證之虞”,所以沒有必要繼續羈押。
法官的判決符合現代法治原則。那就是,任何人未被依法判決前,都是無罪的,既然“無罪”,為什么要提前抓起來?諸如拘傳、刑拘、逮捕等強制行為的目的,是在于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通俗地說,如果不抓嫌犯,他可能繼續犯罪;可能威脅證人,甚至殺人滅口;可能與同伙串供……否則,只要嫌犯沒有繼續犯罪和妨害案件辦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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