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強制驅離不良顧客,行使的不是“執法權”,而是經營者私權
即便是在“公共場合”,保護私權的私力救濟依然合法,其中包括必要的強制手段,認為只有源于公權力的執法權才有權使用強制手段,是錯誤的
(本文首發于2021年9月9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對消費者一方偏袒性的法律規定,甚至提升了整個社會治理的成本。失衡的權利義務關系,造成一些消費者在經營場所缺乏自律,增加了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
幾年前我去日本,對日本各類經營場所的安靜有序贊嘆不已。日本社會的高度自律名不虛傳。不過,凡事皆有例外。有一回在賓館自助餐廳用餐,照例很安靜的。一群中老年游客進來后,餐廳慢慢變得嘈雜起來。這些銀發游客都是說日語的。陪同我們的日本友人有點不滿意了,和侍者嘀咕了幾句。那位侍者連連點頭,轉身走向那桌“歡聲笑語的盛宴”,彎腰說了幾句。那邊的聲音頓時輕了下來。過了不久,那桌日本老人就離開了,走的時候有點躡手躡腳,大概是有點不太好意思吧。
日本友人這才和我們說“真不好意思,這里也有不太自覺的客人啊”。我半打趣地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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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吳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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