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誣告者反坐”, 是博弈論“一報還一報”最優策略的體現
明代的《大明律》,也對完全無中生有的誣告和虛實相間的誣告兩種情況做出了區分,如果是完全無中生有的誣告,還要在相對應反坐罪基礎上再加二等或三等
(本文首發于2021年9月23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一些人出于各種動機(私仇,出于嫉恨或讓別人倒霉的陰暗心理等)去誣告別人,如果一個社會的誣告成本很低,那么誣告現象就會層出不窮。古代中國人對此早有防范,形成了一整套讓誣告者反坐其罪的法律制度。
最遲到秦律作為成文法的時代,便出現了“反其罪”的概念,在漢初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告律》中,表述為“誣告人以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即如果誣告別人死罪的,誣告者會被處以臉上刺字判處為城旦、舂的勞役徒刑。如果是誣告死罪以外的其它罪,則對誣告者處以同態復仇所對應的刑罰。
《漢書·武帝紀》:“樂通侯欒大坐誣罔,要(腰)斬”,即漢武帝的女婿欒大,因為犯了誣告罪而被腰斬?!稘h書·宣帝紀》中,漢宣帝下詔書規定:“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睗h代尊老,老人也是受保護的群體,但哪怕你是八十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受尊重受保護,如果突破最基本的底線,即殺人和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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