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上海市數據條例(草案)》:明確數據權益,搭建交易機制

爭議最大的是數據權屬和數據跨境問題,這也是當下數據治理的難點。

條例草案規定,自然人對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享有人格權益,信息處理者對合法獲取的數據、數據產品及服務享受財產權益。

(本文首發于2021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張玥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19 世界人工智能大會上的上海數據交易中心,目前全國已有十余個數據交易中心。 (視覺中國/圖)

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數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條例草案的亮點在于,明確了信息處理者的財產權益和交易權益,并將數據處理者合法獲得的數據也納入數據交易范疇。

身處互聯網時代,人們享受著數據連通帶來的便利,但也時刻擔憂著個人隱私受到侵害。繼網絡安全法后,中國在2021年先后推出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這三部法律成為數據治理領域的三大基石。與此同時,各地在數據立法方面也有不少探索。

數據法律專家袁立志在2021年5月中旬簡單統計過,共有13個省級人大出臺了數據相關條例,地方規章層面的立法多達32個。內容集中在數據安全、數據產業發展、數據交易和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公共數據管理、健康醫療數據管理、地理空間數據管理、數據權屬、數據跨境等方面。

其中,爭議最大的是數據權屬和數據跨境問題,這也是當下數據治理的難點。

袁立志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數據權屬問題上,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一審稿曾嘗試突破,引發了一些爭議,一是因為數據權屬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遠未達成共識;二是權屬問題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應由中央立法解決。

他補充,此次上海的條例草案規定數據處理者對數據產品及服務享有財產性權益,這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有多個案例支撐,基本得到學界和業界認可,不會引發太大爭議。

上海數據立法起草組組長、市大數據中心主任朱宗堯在條例草案公布前曾表示,條例草案在不觸碰數據權屬的前提下,對數據主體和數據處理者的“數據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解決了權益不清帶來的數據流通不暢、利用不足的問題。

“在分享中保護個人信息”

條例草案規定,自然人對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享有人格權益,信息處理者對合法獲取的數據、數據產品及服務享受財產權益。

在條例草案公布前三日,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院和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下稱“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在上海主辦了第四屆中國數據法律高峰論壇,即“數據隱私和數據要素市場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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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汪亞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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