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銀行南京分行28億存單質押案:企業不知情質押或無效
據企業的描述,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并沒有立即報警,此后雙方經過多次交涉,幾番交涉無果后,濟民可信集團于9月3日向無錫警方報案,目前正等待警方查明事實真相。
10月23日,《中國經營報》報道稱,無錫濟煜山禾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禾藥業”)和其關聯方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生制藥”)在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33億元“新易存”的存款,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名下的28億元存款就被用于為另外一家與自己毫無關系的公司——華業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石化”)提供票據融資擔保。由于華業石化未能如期償還其中一筆到期債務,作為“擔保方”,山禾藥業、恒生制藥公司賬戶下的約5億元人民幣,已經被銀行劃扣。
根據報道,山禾藥業、恒生制藥于今年8月19日獲悉了公司存單被質押一事,已與渤海銀行南京分行方面多次交涉,因交涉無果,山禾藥業、恒生制藥已于9月3日報警。報道稱,在企業不知情的狀態下,將這28億元存款用于無關公司的貸款質押擔保,其間涉及了相關300余枚“公章造假”的問題。
針對這一報道,渤海銀行官網于10月24日發布信息稱,“在與相關企業日常業務辦理過程中,我分行發現企業間異常行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尋求司法解決。我們鄭重承諾,將一如既往堅決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穩定?!?/p>
10月24日晚間,山禾藥業、恒生制藥上級企業江西濟民可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民可信集團”)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六問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再次披露了這一案件的細節和證據。
而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的多位法律專業人士則認為,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中,肯定有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企業確實不知情,銀行無權將企業的存單質押,銀行員工串通其他第三方企業將存單進行質押的行為,在民事上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8億質押擔保為何能辦理成功?
根據濟民可信集團上述六問披露的信息,8月19日,濟民可信集團獲知有人正在銀行柜臺冒充我集團人員辦理存款質押手續時,財務人員第一時間致電渤海銀行南京分行要求立刻報警。一段錄音顯示,該集團財務人員表示,"你剛剛告訴我,有人冒充我們去柜面辦理質押,我們沒有任何人去辦質押,這件事我很確定。"并要求銀行現場報警。
盡管如此,但是據企業的描述,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并沒有立即報警,此后雙方經過多次交涉,幾番交涉無果后,濟民可信集團于9月3日向無錫警方報案,目前正等待警方查明事實真相。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隨后濟民可信集團財務人員在電子銀行端發現,恒生制藥存入渤海銀行“新易存”的存款已經無法支取。便撥打渤海銀行總行客服電話,對方回復稱,恒生制藥存入全部的三筆“新易存”存款共12億元已被質押,不能支取。山禾藥業和恒生制藥后來曾嘗試支取每一筆存款,均無法支取,在與銀行對公業務電話核實時,對方確認每一筆都已經被質押,共計28億元。
從濟民可信集團披露的后續交涉錄音來看,這一質押該公司并未同意,甚至事先都未知情。其中一份資金使用方華業石化資金部總監董某的錄音顯示,"他們(銀行)做存款,我們辦貸款,她沒也有沖量的需求。去年年中左右,他們(銀行)說他們手上也有這樣的資金方,就跟我們說這個事,我就說告訴我是哪家企業,他們每次都是進了款以后聯系我,告訴我哪天可以辦業務。"從這一表述看,兩家企業之前確實不認識,也沒任何關聯,是銀行員工從中運作。董某還表示,“我們一直沒跟企業這邊對接……”
令人驚訝的是,企業毫不知情,存單竟能被質押了為第三方融資,這是如何做到的?某銀行業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辦理質押需要企業的決議、授權、公章等,上市公司還需要公告,有的銀行還要求法定代表人面簽,不知道為啥這家銀行第三方假公章這都能辦理成功?風控存在漏洞。"
《中國經營報》報道稱,8月21日,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營業部總經理胡兆峰向濟民可信集團口頭通報了情況:2020年11月,銀行確實用山禾藥業的存款給華業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票據融資進行了質押擔保,銀行給華業石化開具了半年期承兌匯票,第一筆開票金額為3億元。此后山禾藥業及恒生制藥陸續存入該行的存款共計28億元,都被用于質押擔保。
山禾藥業與恒生制藥在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總存款數為33億元人民幣,截至目前,總計有28億元已經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于為華業石化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銀行的胡兆峰透露了這一金額。而另外未被質押的5億元,則是因為8月19日銀行柜臺給山禾藥業打電話核實意愿時,被企業明確否認,而未能辦成。
更為可笑的是,案發后,在與企業交涉的過程中,銀行方面人員卻建議:“是不是再來一次”即企業同意真的將存單質押為融資方華業石化的貸款提供擔保。這一提議被企業拒絕后,8月25日,因華業石化未能在還款日償還貸款,渤海銀行南京分行還是強行劃扣了恒生制藥5億元存款。
不知情的質押行為是否有效?
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具體的細節和責任劃分,是否有人涉嫌違法還需有關機關來認定。不過,這樣一起不知情的質押確實讓所有儲戶擔憂,我們存在銀行的資金是否有保障,一旦發生這樣的不知情質押行為,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中國政法大學劉曉兵教授認為:“在本案中,企業與銀行之間是存貸關系,企業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銀行在辦理存款質押時,應對企業與第三方之間的質押關系進行形式審核,比如企業辦理人員是否有代理權或代表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銀行未經企業同意而對企業存款進行質押,屬無權處分,銀行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銀行和該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涉事企業利益,質押無效,銀行亦應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也表示:"原則上當然是無效的,但個案的具體情況怎么樣要看完證據材料才能下結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就是說, 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和融資方華業石化兩者的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方山禾藥業、恒生制藥的行為,合同可能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中也明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意思就是說,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的,對方也知情的話,公司尚且不承擔擔保責任。
前述金融機構人士也表示,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例如果企業為第三方擔保,出現了"未經公司決議+蓋章虛假+授權虛假"的情況,一般都會判決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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