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首修:“安全港”“停鐘”、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會帶來什么?

新增的“安全港”制度,即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相關市場份額低于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標準,原則上不予禁止。這可理解為豁免制度。

“停鐘”制度給雙方留出更為充分、靈活的時間。企業判斷是否繼續實施集中,執法機構也能節約執法資源。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針對行政性壟斷,補充了事前審查,從源頭減少違法和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法規政策出臺。

(本文首發于2021年10月2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張玥 助理編輯 溫翠玲

虎牙、斗魚合并案就是一起涉及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于2021年7月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叫停。 (視覺中國/圖)

時隔十三年,反壟斷法首次迎來修法。

2021年10月23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第二次向公眾公布,首次公布是在2020年初。

對比兩版草案,保留下來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停鐘”制度、針對行政壟斷建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高個人和單位阻礙反壟斷調查行為的罰款金額等。

新增的是在壟斷協議下引入“安全港”制度,尤其是針對互聯網平臺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增加了原則性條款,回應當前數據經濟領域反壟斷的熱點問題。

從公布的修正草案內容來看,修法基本延續了原有的反壟斷法框架設置,共八章,增補了具體條款,由原先的57條增加至70條。

針對此次修正草案的變化和亮點,南方周末記者采訪了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兵以及北京市立方(廣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延喜。

設立“安全港”,執法機構抓大放小

南方周末:修正草案寫道,“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相關市場份額低于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標準,原則上不予禁止?!边@意味著為市場主體增加了“安全港”制度。如何理解這一制度?

劉延喜:在壟斷協議中設置的“安全港”制度,可以理解為豁免制度?,F行反壟斷法關于壟斷協議采取“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法律框架,第十五條規定了可以豁免的情形。

新增的豁免制度,或者說是“安全港”制度,是從市場份額角度來考量,未達到相應市場份額標準的壟斷協議當事方可能被豁免。原因在于,壟斷協議的形成有企業自身原因的,有可能有利于企業的經營,并且可能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因此不是必然會產生嚴重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只有壟斷協議的危害程度達到一定程度,才可能構成壟斷協議。用市場份額作為一種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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