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丨2021年民訴法修正草案解讀

此次修法對相關程序作了重新配置,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選擇,也為法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目前的修正草案還沒有觸及“調解前置”問題,由于“調解前置”的情況比較復雜,以后可以區別情況,通過單行法來解決。

即使因簡化程序而帶來司法不公的可能性,也可以通過提高法官素質、弘揚職業道德、嚴格程序操作、加強程序監督等方式降到最低程度。

(本文首發于2021年11月4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21年10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 (最高法官網供圖/圖)

兩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等地開展為期兩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間,試點法院暫時調整適用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當時的想法是未來根據試點情況決定是否修改有關法律。

轉眼一年零11個月過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如約而至。這次就修法內容公開征求意見,在圈內圈外引起了不少討論。由于這一次修法內容與我在前些年參與的司法改革工作有關,所以借此機會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5次修法各有貢獻

新中國最早的民事訴訟法典是1982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至今已經歷5次大修。這里所說的“大修”未必是修改條文多,而是因為每一次修法內容都十分重要,都為我國程序正義的進步作出了巨大貢獻。

改革開放最初的十幾年,是我國法治思想和法治建設最活躍的一段時期。1991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有學者稱之為新的立法)全面總結了改革開放初期的法治理論和建設經驗,吸收了司法改革成果和撥亂反正的成就,首次把先進的程序正義理念系統、全面貫徹到民事訴訟法中,向訴訟制度現代化邁進了一大步。

上世紀90年代末,中國啟動法治國家建設,人民群眾對司法正義的需求與國家對司法正義的供給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民事訴訟法,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和“執行難”問題,對反映集中、修改條件比較成熟的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作了修改。

與此同時,處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矛盾多發階段的中國,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多,新案件類型不斷出現,訴訟程序的不適應性日漸突出。201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對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吸收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完善了訴調對接機制、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制度、起訴和受理程序、庭前準備程序、證據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在新時代的司法改革中,檢察機關的功能得到全面調整和加強。201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了人民檢察院針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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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be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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