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破產人”產生,深圳中院裁定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首個自然人破產清算案件作出裁定,認定債務人呼某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宣告其破產。
公司倒閉致負債數百萬,曾賣掉唯一住房還債
南都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深圳中院于2021年9月2日裁定受理呼某個人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擔任其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11月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粵03破417號(個11)民事裁定,宣告呼某破產。
據介紹,在該個人破產清算案件中,破產人呼某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呼延文化公司),因與其有場地租賃關系的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公司被迫關閉,導致負債480多萬元,包括工商銀行借款225多萬元、平安銀行借款50萬元、信用卡借款30多萬元,向朋友借款90多萬元,經營貸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經營,因公司規模小,無法用個人名義申請貸款。為了償還債務,呼某在2018年賣掉其唯一住房,將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之后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余萬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元。管理人就呼某破產原因進行核查認為,呼某關于其因經營文化發展公司導致負債480多萬元、賣房還債后仍欠100多萬元等情況符合事實,亦有相關證據佐證。
南都記者深圳中院了解到,呼某財產包括其為其女兒購買的兩份保險價值5萬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權價值23余萬元、工資、少量現金、家具、家電和手機等;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總額92余萬元。據呼某陳述向法院陳訴,除上述債務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50萬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請確認債權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沒有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深圳中院認為,呼某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產,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
據了解,破產人的豁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贍養費487.50元、女兒撫養費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學習的必需品,總價值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個人生活支出額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女兒撫養費亦按該標準計算,由呼某與其前夫共同承擔。
宣告破產后債務人履行義務行為由管理人監督執行
清算程序中豁免財產與重整相比限制更嚴
南都記者從深圳中院了解到,深圳中院11月8日宣告呼某破產后,對破產人呼某免責考察期內履行義務的行為將由管理人監督執行,由破產管理署檢查監督。與南方都市報此前關注的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相比,個人破產重整沒有免責考察期,重整計劃通過后即解除債務人消費等行為的限制,重整計劃完全執行后債務清零,而個人破產清算則需要經過免責考察期,從法院正式作出破產宣告之日計起。上述案件中,在三年考察期內,呼某需要嚴格履行深圳中院作出的限制消費等行為決定的義務,并將豁免財產外的所有財產包括未來收入等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介紹,通俗而言,個人破產清算和個人破產重整相比,執行破產重整計劃的債務人需要按照重整計劃協議定期向“管理人賬戶”中存入規定金額的存款,供債權人分配,債務人余下的財產收入可以自行支配,債權人無權干預。而在個人破產清算中,破產人每月收入扣除豁免財產清單允許保留的必要支出之后,其余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用于償還債務,直至考察期滿或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條中視為考察期屆滿的幾種情形。
曹啟選介紹,與個人破產和解及重整相比,個人破產清算中債務人在考察期內必須繼續履行限制消費等行為的義務,破產管理署將檢查監督,其中包括申報每月收入、支出、消費等信息及未經報備不得離深等。在個人破產重整中,債務人的豁免財產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達成,重整計劃通過后立即解除對債務人消費等行為的限制。該案件中,經過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破產人的豁免財產按照個人破產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每人每月生活費按深圳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每月2200元執行。
(來源:南方都市報)
網絡編輯:柔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