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惡企業家獲刑15年,曾被認定申請虛假仲裁卻無法撤銷
盡管2017年已認定案中3份仲裁存在“惡意和虛假”成分,但裁決至今仍然有效。因為認定之時離作出裁決的時間已超過6個月,仲裁委也沒有撤銷仲裁結果的權力。
責任編輯:吳筱羽
2021年10月9日,遼寧企業家王振國因犯尋釁滋事罪、職務侵占罪獲判有期徒刑15年。
丹東市振興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自2009年起,王振國指使手下招募社會閑散人員成立特保隊,實施多起尋釁滋事行為,逐漸形成了以王振國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定王振國在大連市擔任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涉案金額達3億余元。涉案行為包括指使員工和相關人員共同虛構工程改造工程量,制作虛假的工程量簽單,并通過仲裁裁決和法院執行的方式,侵占工程款。
其中有3份仲裁屬于“惡意和虛假仲裁”,早在2017年底,大連市仲裁委已作出這一認定,并函告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遇到這3份仲裁涉及的案件,建議中止或不予執行。
案外人也曾以當事人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被大連市中院駁回。盡管已認定3份仲裁存在“惡意和虛假”成分,但裁決至今仍然有效。
此外,就丹東市振興區法院作出的判決,丹東市振興區檢察院已提起抗訴,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對王振國犯職務侵占罪重罪輕判,量刑畸輕。
超過6個月 仲裁委無權撤銷
王振國曾任大連玉璘海洋珍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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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汪亞純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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