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確:符合這些特征的是“學科類培訓”(附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項目鑒別管理,教育部近日制定了《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鑒別指南》。

《指南》明確了鑒別依據,即要從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評價方式等維度,對培訓項目進行綜合考量,對校外培訓項目,如符合以下特征,即判定為學科類培訓項目:

(一)培訓目的:以學科知識與技能培訓為導向,主要為提升學科學習成績服務。

(二)培訓內容:主要涉及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學習內容。

(三)培訓方式:重在進行學科知識講解、聽說讀寫算等學科能力訓練,以預習、授課和鞏固練習等為主要過程,以教師(包括虛擬者、人工智能等)講授示范、互動等為主要形式。

(四)結果評價:對學生的評價側重甄別與選拔,以學習成績、考試結果等作為主要評價依據。

《指南》強調完善相關制度建設。

一是建立分級指導機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統籌,當地方出現鑒別偏差或困難時,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指導和糾正。當出現較大爭議或難以鑒別時,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提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研究裁決。根據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可協助非學科類培訓主管部門,提供有關項目分類鑒別意見,并對“學科類”鑒別有最終決定權。

二是建立專家鑒別制度。各地要組建專家組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無法直接判斷的培訓項目進行綜合研判,得出鑒別意見。鑒別專家組應包括相關學科、課程、教學等方面專家,且相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未在培訓機構中任職或兼職、屬于非利益相關方。

三是強化機構行業自律。培訓機構要進行自我研判、自評自查,規范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不得隱形變異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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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阿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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