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為臉做主”,捍衛人的尊嚴

(本文首發于2021年11月1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在某小區,居民通過人臉識別設備經過小區的出入口。 (新華社記者 王曉/圖)

日前,國家網信辦發布《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25條規定廣受關切:數據處理者利用生物特征進行個人身份認證的,應當對必要性、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不得將人臉、步態、指紋、虹膜、聲紋等生物特征作為唯一的個人身份認證方式,以強制個人同意收集其個人生物特征信息。

1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信息分為“一般”與“敏感”兩類,定義“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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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汪亞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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