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取證可能比命案容易,男性慎與醉酒女性發生關系

以陌生人之間的強奸案為例,即便犯罪嫌疑人蒙面、化裝,或者蒙住被害人的眼睛,被害人依然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高、體態、衣著等大致特征。

(本文首發于2021年11月1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根據司法實踐,男性還是別跟喝了酒的女性發生關系,否則可能面臨麻煩。喝了酒,要證明對方沒有醉酒不容易。如果發生性關系,事后被指控強奸,要自證清白也是不容易。 (ICphoto/圖)

一直以來,有一種觀點,認為“強奸、性侵案取證難”。相比吃飯穿衣,包括民事案件在內的所有案件,取證皆不易。孤立地討論強奸案取證難是玄學,必須有可做對比的對象說難易才有意義。拿強奸案與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結果的“命案”做對比,會比較合適。

“命案”取證,很多時候如同大海撈針、毫無方向。盡管各種涉及法醫的美劇,都在試圖告訴公眾,“尸體會說話”,但尸體其實很少“說話”。甚至,有些時候,“尸體還會說錯話、假話”。以“佘祥林案”為例,此案中,“被害人”張在玉于1994年1月20日失蹤,此后不久,在當地發現一具已高度腐敗的無名女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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