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獨立”又不“懂事”, 20歲的獨董制度因何爭議不斷?
“獨董(制度)落地后,至少經歷了三次大的爭議和挑戰?!眴栴}的焦點都圍繞在獨董的獨立性上。
獨董的反對聲幾乎沒有任何效果,一旦獨董發出異議,就成了“成事不足、敗事有余”的存在。
有關獨董的設立以及權力,在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文件中都有提及,但尚無文件談及獨董的責任邊界問題。
(本文首發于2021年11月25日《南方周末》)
發自:上海
責任編輯:張玥
康美藥業案判處五位獨立董事共計賠償3.69億元,引發了A股獨董“離職潮”。
有“中國集體訴訟第一案”之稱的康美藥業案仍在發酵。
2021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該公司(*ST康美,600518.SH)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引人關注的是,該公司五名兼職獨立董事均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人總計賠償金額高達3.69億元,而根據公司年報統計,其平均月薪僅萬元左右。
獨董似乎成了“高危職業”。據財匯大數據統計,不到十日內已有二十余名上市公司獨董辭職。
2001年,中國獨立董事制度正式推行,以“董(董事)、監(監事)、高(高管)”為核心的管理制度也成為上市公司標配。但由于缺乏獨立的選拔、運行機制以及有效的激勵和保護機制等,A股獨董們長期處于既不“獨立”也不“懂事”的尷尬位置。
反對者們稱,獨董僅僅是外部顧問,相比公司管理層而言,長期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權限小、收入低且往往容易受到管理層蒙騙,如此重罰(指康美藥業五名獨立董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權、責不匹配之嫌。
支持者們則指出,當前法規、條例均沒有細化關于獨董是否認真履職的懲戒機制,以往案件中,獨董遭遇的懲戒大多只是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和少量罰款,威懾力遠不足以保證獨董能夠勤勉盡職,獨董不應是公司治理的“花瓶”。
1.4萬名A股獨董
“獨立董事”這一角色起源于美國,也被稱作非執行董事。設置獨董的目的是為監督公司管理層的工作,維護公司股東們的集體利益。
1993年“青島啤酒”(00168.HK)發行H股,成為內地第一家聘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在證監會于1997年12月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獨立董事?!?/p>
到了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H股公司需設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此后,陸續有A股上市公司自發引入獨董制度。
但此時的獨董制度只是一項選擇性條款,不要求上市公司強制實行。
“1999年底,有關部門開始醞釀新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币晃辉鴧⑴c制定相關制度的前監管人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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